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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批次食品不合格!
2022/2/25 10:29:00 搜狐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2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侯马市新田孔记胡辣汤店使用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新田孔记胡辣汤店于 2021年7月20日使用的粉条,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 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新田孔记胡辣汤店从运城市绛县老董干菜店购进粉条25公斤,货值290元(每公斤11.6元购进);已使用17公斤,封存8公斤。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超使用限量食品添加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该案件移交运城市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鲜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2021年7月21日生产销售的鲜粉条,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检检验,总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晋丰食品加工厂生产鲜粉100袋,抽检了10袋,销售了90袋,货值100元(每袋1元销售);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

三、 侯马市李建国便利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李建国便利店于2021年7月23日的销售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李建国便利店于2021年7月23日从不认识商贩购进不合格韭菜3斤, 货值3.99元(每斤1.33元购进,每斤2元销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5300元。

四、侯马市溢香硬面馒头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溢香硬面馒头店于2021年7月27日的销售的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溢香硬面馒头店于2021年7月27日从 从曲沃县村西闫村马路边商贩手中购进不合格姜20斤,货值63元(每斤3.15元购进,每斤4元销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2300元。

五、侯马市郭青春副食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郭青春副食店于2021年7月28日的销售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郭青春副食店于2021年7月28日从 从垤上蔬菜批发市场外围马路边一摊贩购进不合格香蕉20斤,货值45元,已销售13.14斤,其余自己食用。(每斤2.25元购进,每斤2.5元销售) 已销售的均已食用完,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2.85元,罚款5300元。

六、侯马市香玉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烤冷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香玉食品厂2021年7月29日生产销售的烤冷面,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香玉食品厂共生产96袋烤冷面,已销售6袋,货值777.6元(每袋售价8.1元),没收、扣押90袋。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生产经营超范围食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8.6元;罚款4000元。

七、侯马市 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 侯马市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的销售的芹菜,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 侯马市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的销售的不合格芹菜5公斤,货值18元;(每公斤3.6元购进,每公斤4.4元销售,其中正常消耗0.2公斤)已全部售完,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1.12元,罚款20000元。

八、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的销售的豆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从侯马市秦村马祖松豆腐坊购进的豆腐,共计12.2公斤,货值46元(每公斤3.8元购进,每公斤5元销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了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九、侯马市马祖松豆腐坊生产销售的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马祖松豆腐坊于2021年8月6日的生产的豆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马祖松豆腐坊于2021年8月6日的生产的不合格豆腐13公斤,货值49.4元(每斤3.8元销售);已于次日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9.4元,罚款4000元。

十、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8月6日销售的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山西新邻居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姜10公斤,货值80元;(每公斤8元购进,每公斤11.16元销售,)已于次日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行为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罚款20000元。

十一、侯马市坤瑞蔬菜经销店销售的豆芽(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坤瑞蔬菜经销店于2021年8月17日的销售的豆芽,经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坤瑞蔬菜经销店于2021年9月13日的销售的不合格豆芽1.45公斤,货值4.3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35元,罚款2000元。

十二、侯马市裴天荣大饼店销售的千层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裴天荣大饼店于2021年8月19日的销售的千层饼,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裴天荣大饼店于2020年8月19日的销售的不合格千层饼2.5公斤,货值20元;已于次日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涉嫌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已移送侯马市公安局。

十三、侯马市芸耒自选超市销售的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芸耒自选超市于2021年8月20日的销售的豆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芸耒自选超市于2021年8月20日从侯马秦村王田田豆制品加工坊购进豆腐,共计10斤,货值18元。(每公斤1.8元购进,每公斤2.3元销售) 已销售10斤,共计10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十四、侯马市秦村王田田豆制品加工坊生产销售的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秦村王田田豆制品加工坊于2021年8月20日的生产的豆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秦村王田田豆制品加工坊于2021年8月20日的生产不合格豆腐60斤,货值108元(每斤1.8元销售);已于次日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4000元。

十五、侯马市芸耒自选超市销售的豆芽(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芸耒自选超市于2021年8月19日的销售的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芸耒自选超市于2020年8月19日从新绛县三泉镇南社村村东云霞蔬菜店购进不合格豆芽5公斤,货值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构成了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 移送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侯马市如义诚信便利店销售的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如义诚信便利店于2021年8月17日的销售的豆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如义诚信便利店于2021年8月17日从侯马市辉军豆腐坊购进的豆腐,共计12公斤,货值48元。(每公斤4元购进,每公斤5元销售) 已销售12公斤,共计12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该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十七、侯马市辉军豆腐坊销售的豆腐(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辉军豆腐坊于2021年8月17日的生产的豆腐,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辉军豆腐坊于2021年8月17日生产不合格豆腐90斤,货值180元;已于次日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 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4000元。

十八、侯马市如义诚信便利店销售的糕点(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如义诚信便利店于2021年8月17日的销售的糕点,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如义诚信便利店于2021年8月12日从曲沃县万家兴食品厂购进的糕点共计2.5公斤,货值36元。(每公斤14.4元购进,每公斤16元销售)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了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 移送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侯马市昌欣副食门市部销售的槽子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昌欣副食门市部2021年8 月18 日的销售的槽子糕,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 (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昌欣副食门市部于2021年8月16日从稷山县稷峰建忠糕点加工部购进6袋槽子糕,(每袋8元购进,每袋10元销售,)其中5袋被抽检,剩余1袋返回生产厂家。因全部被抽检,无销售,无需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的行政处罚。

二十、侯马市老董家葱花饼老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老董家葱花饼老店于2021年9月2日的销售的油条,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老董家葱花饼老店于2021年9月2日的销售的不合格油条2公斤,货值28元;已于次日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涉嫌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已移送侯马市公安局来源: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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